※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9.01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2、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
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