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損害賠償 (一)如有毀損古蹟情事,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相關規定告發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申請者對於本館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 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 證金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足之數額仍得追償之,申請者不 得異議。 (三)活動期間應遵守相關注意事項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 本館得逕以禁止活動進行並撤離申請者器具及人員,如致生損失, 本館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