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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14 條
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
官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