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時,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外,出席人員對涉及本 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得由其他出席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前項人員不計入應迴避之議決事項決議時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