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一、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因受褫奪公
    權之宣告,而經懲戒法院為免議之判決。
二、最近五年,曾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受有懲戒處分,或因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經職務法庭為
    免議之判決。
三、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四、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結果曾為未達良好。
申請人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後,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者,
前項期間,自退休或離職生效日起回溯計算之;其於生效日後至核發前有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仍不予核發。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