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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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