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