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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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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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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6
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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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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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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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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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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