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護視同作業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在衛生科醫療人員指導下所為之輔助服務。 (四)其他與看護性質不相違背且經指派之工作。 前項所列各款工作項目之實際執行時,應注意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