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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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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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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6
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 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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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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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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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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