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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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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十四、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
        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二)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
        列。
  (三)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查檢
        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十五、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另應備
      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並指定專人
      負責管理。
十六、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
      主管處理。
十七、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
      得擅自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