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扣押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 此限。 除有特殊情形外,依第六點第一項所為之鑑定價格,為本件扣押物之 底價,檢察官得徵詢被告之意見調整之。但無法徵詢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底價,不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