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拍賣之期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鑑定後之價格,即為拍賣底價,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徵詢 被告之意見調整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提高拍賣意願及活絡競價,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