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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一、有關拍賣之期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鑑定後之價格,即為拍賣底價,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徵詢
    被告之意見調整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提高拍賣意願及活絡競價,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