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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扣押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
    此限。
    除有特殊情形外,依第六點第一項所為之鑑定價格,為本件扣押物之
    底價,檢察官得徵詢被告之意見調整之。但無法徵詢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底價,不公開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8
八、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扣押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
    此限。
    除有特殊情形外,依第六點第一項所為之鑑定價格,為本件扣押物之
    底價,檢察官得徵詢被告之意見調整之。但無法徵詢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底價,不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