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拍賣扣押物,應將拍賣公告揭示於所屬檢察機關公布欄及公開資訊網 站,並函請轄區內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包括欠稅、積欠 罰鍰、設定負擔、得否移轉登記。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 (三)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及日時。 (四)訂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訂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現況點交。 (七)其他得公告事項。 拍賣前得將拍賣訊息函知與扣押物有關之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