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7七、拍賣扣押物,應將拍賣公告揭示於所屬檢察機關公布欄及公開資訊網
站,並函請轄區內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包括欠稅、積欠
罰鍰、設定負擔、得否移轉登記。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
(三)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及日時。
(四)訂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訂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現況點交。
(七)其他得公告事項。
拍賣前得將拍賣訊息函知與扣押物有關之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