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賣屬公開性質,自應以適當方式公告周知,提高應買意願,參酌檢察機關現行 辦理拍賣之作法,並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公告方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拍賣公告之內容,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加列現況點交及 拍定人支付鑑定等其他得公告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提高應買意願,宜將拍賣訊息函知與扣押物有關之同業公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