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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一、拍賣屬公開性質,自應以適當方式公告周知,提高應買意願,參酌檢察機關現行
    辦理拍賣之作法,並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公告方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拍賣公告之內容,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加列現況點交及
    拍定人支付鑑定等其他得公告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提高應買意願,宜將拍賣訊息函知與扣押物有關之同業公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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