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扣押物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或被告同意,且檢察官認為適當者,得不 依拍賣程序逕為變賣。 前項同意,包含變賣價格,應載明於筆錄,並由被告出具同意書附 卷。 第一項之變賣,準用第四點第二項、第五點、第六點、第十點之規 定。 扣押物變賣之價格,除經鑑定或檢察官與被告另有協議者外,有市 價者,應照市價,無市價者,以檢察官認為相當之價格變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