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工服以彰顯服務標誌。 (二)製發本所服務證。 (三)製設志工服務紀錄卡(冊),以便紀錄服務成績。 (四)為激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得視機關(或團隊)經費情形,辦理聯 誼活動(得併本所文康活動舉行)。 (五)起始應辦理講習。 (六)志工係經本所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為無給職,惟本所得視經 費狀況每時段酌予補助交通及膳食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其服務期間 由本所投保團體意外險每人保額壹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