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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5
五、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工服以彰顯服務標誌。
(二)製發本所服務證。
(三)製設志工服務紀錄卡(冊),以便紀錄服務成績。
(四)為激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得視機關(或團隊)經費情形,辦理聯
      誼活動(得併本所文康活動舉行)。
(五)起始應辦理講習。
(六)志工係經本所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為無給職,惟本所得視經
      費狀況每時段酌予補助交通及膳食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其服務期間
      由本所投保團體意外險每人保額壹佰萬元。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5
五、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工服以彰顯服務標誌。
(二)製發本所志工聘書及服務證。
(三)製設志工服務紀錄卡(冊),以便紀錄服務成績。
(四)為激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得視機關(或團隊)經費情形,辦理聯
      誼活動(得併本所文康活動舉行)。
(五)志工服務期間內,遇婚、喪、喜、慶或住院,得由人事室簽請所長
      酌發慰問金或以輓聯、喜幛致意。
(六)起始應辦理講習。
(七)志工係經本所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為無給職,惟本所得視經
      費狀況每時段酌予補助交通及膳食費新台幣貳佰元整,其服務期間
      由本所投保團體意外險每人保額壹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