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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第 3 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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