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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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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