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採筆試及面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 績錄取標準由甄選審查小組決議,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 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 。每科一百分,成績以二科平均計算,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 均為不合格。 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面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合併 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