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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9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因肅貪案件複雜度高,受限本署人力精簡,需團隊執行偵辦工作,故人員實務經驗、
人格特質與團隊合作精神即相當重要,筆試雖可檢驗法規熟稔度,卻無法反映工作績
效及人格特質,爰調整筆試與面試成績佔比,以符實際需求。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一、本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應具相當專業素養、知能外,並應
    有高度團隊合作精神與優異之臨場問題判斷、分析及應變等能力,爰為客觀甄選
    優秀之適任人員,於第一項明定,甄選採筆試及面試分階段方式辦理。其中,筆
    試成績錄取標準由甄選審查小組審議決定,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面
    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將不予錄取,以符社會大眾對本署人員高標準之期待。
二、第二項明定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為筆試科目。另筆試科目若有缺考或零分者,均
    為不合格。
三、為期明確無爭議,爰於第三項明定各甄選階段成績所占總成績比重。
四、第四項明定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之評比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