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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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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勒戒費用之收取:
(一)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8,600  元者(少
      年 9,620  元),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
      抵扣勒戒費用,並由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
      形。
(二)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由調查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知保管金限
      制使用及自首、貧困、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勒戒費用等事宜。
(三)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女所場舍主管向其宣導於接見
      、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監(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
      票預付勒戒費用。
(四)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經總務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勒戒費用通知單
      ,並根據預留之結存金額扣繳勒戒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
      收據,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