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辦人員辦畢之案件最遲應於 5 日內逐件依照歸檔清單上所列之序 號由上而下排列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檔案室必須於收 件當日或次日點收完成後,於歸檔清單上蓋收件日期章,以釐清收件 日期與點收責任。除歸檔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時,經簽請權責長官 核准後,始得延期歸檔外,請承辦人員於期限內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