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以
違規處理,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法辦。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所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四)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本申訴處理要點,應張貼於收容人所在之場舍,並於收容人入所時
予以宣達告知。
(六)本申訴處理要點同時適用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及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之收容人。
(七)本申訴處理要點經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