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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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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流程:
(一)設立申訴處理小組:
      1.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戒護科長、輔導科長、政風主任等
        四名任常任委員及聘任委員五人組成,由秘書擔任主席。
      2.聘任委員遴聘具熱忱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所頒
        予聘書,其任期為一年,並得連任。
      3.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將意見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4.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做出決議,其有相
        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5.申訴處理小組成員若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二)申訴處理程序:
      1.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
        提出申訴。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管理人員將申訴事由詳記於收
        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如附件一)。以文書申訴者,應由本
        人填妥收容人不服處分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
        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並捺印指紋、記明申訴之年
        月日。
      2.場舍管理人員及教區科員(管教小組)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詳加
        調查瞭解,如調查屬實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
        處理小組開會審議。
      3.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審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做成紀錄
        陳報所長核定。申訴處理小組並應將決議處分以書面(如附件二
        )通知該收容人。
(三)再申訴處理程序:
      1.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
        簿(如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2.場舍管理人員及教區科員(管教小組)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
        即簽註處理意見並逐級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則撤銷該處分,
        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由承辦人檢具相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