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