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交誼廳僅供本署職員及學員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學員應以 班別為單位於借用前一週填簿申請,經核准後使用,每班每月以二 次為限。 (二)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1.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且不得影響辦公區域安寧。 2.非放假時間以班級為單位使用交誼廳,應注意人數管控,不得隨 意缺席。 3.使用完畢應維護清潔,回復場地原狀並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4.由指定學員負責操作視聽器材,其餘學員不得隨意操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