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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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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半小時為一時段,
    共分五個時段。法官或檢察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個時段(即一小
    時),如不影響原預定之訊問排程,必要時得臨時延長一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