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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5
五、視察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矯正機關業務之實地視察及督導。
(二)重要政策或署令執行之考核。
(三)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之協助處理。
(四)機關人員風紀案件之協助查察與處理。
(五)重要問題之反映或建議。
(六)本署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