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0:4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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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機關為辦理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之事項,而有與大陸地
      區主管機關直接聯繫之必要時,得以電話、口頭、傳真、電子郵件
      或其他適當方式,直接與該機關聯繫,並應留存聯繫紀錄,於結果
      通報書備註欄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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