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2
現在位置: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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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13
十三、檢察機關於執行完畢後,應儘速將辦理結果檢附結果通報書(格式 如附件二)陳報法務部轉交大陸地區主管機關。 檢察機關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將事由陳報法務部轉知大陸地區主 管機關,並送還相關資料。
圖表附件:
附件二(本要點第十三點) (機關全銜)海峽兩岸調查取證結果通報書.PDF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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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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