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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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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大陸地區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回臺灣地區,由第三點第二項請求
    機關派員接受、押解及戒護。法務部認有必要時,得另指定其他機關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