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第二項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所或居所。 (三)刑事裁判確定機關、案號、刑期。 (四)執行期滿日期。 (五)目前監禁處所。 (六)請求接返之理由。 (七)檢附相關資料(起訴書、判決書、戶籍資料、罪犯接返同意書(如 附件三))。 (八)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前項聲請書如註記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病重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應即 時聯繫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請求,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考量先行 審核准予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