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非現行 |
3 | 三、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受刑事裁判確定或現正監禁執行中,經受刑
事裁判確定人或其家屬請求接返,法務部認有接返臺灣地區之必要者
,應以書面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接返之請求。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前項接返之必要者,應填載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接返聲請書(如附件一)向法務部提出。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或其家屬請求接返者,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送交
法務部(如附件二)。
法務部於接獲前項請求時,應依書面所載聯絡方式查明受刑事裁判確
定人之身體或其他特殊狀況、告知作業程序及所需各項文件資料,如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已達病重程度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應以最速件處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