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4四、前點第二項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所或居所。
(三)刑事裁判確定機關、案號、刑期。
(四)執行期滿日期。
(五)目前監禁處所。
(六)請求接返之理由。
(七)檢附相關資料(起訴書、判決書、戶籍資料、罪犯接返同意書(如
附件三))。
(八)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前項聲請書如註記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病重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應即
時聯繫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請求,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考量先行
審核准予保外就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