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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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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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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8
十八、交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時,應同時移交有關卷證、簽署交接書(如 附件六)並檢附相關資料。
圖表附件:
附件六、海峽兩岸罪犯交接書.PDF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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