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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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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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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0
十、檢察機關接收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後應即開始偵查,適用刑法、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律處斷。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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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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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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