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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管教人員廉政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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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杜風紀事件
(一)定期或不定期延聘法學專家、學者舉辦演講,解說貪瀆及違法行為
      之責任及案例,灌輸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及守法精神。
(二)依分層負責規定,逐層監督考核,落實督導考核責任,如發現有貪
      瀆傾向或跡向,由政風、人事單位列管,並得成立輔導小組,積極
      查訪了解該員平時生活狀況及品德操守等,倘有違法貪瀆不法情事
      應即移送偵辦。
(三)強化進出戒護區人員、車輛之檢查工作,並嚴禁人員從車檢站進出
      ,非經戒護科長或督勤官之許可戒護科職員不得私自外出,如經核
      准外出應落實出入記錄,以杜絕違禁品之流入。
(四)強化收容人與家屬接見監聽與錄音並由教區科員及政風室協助複聽
      談話內容,以期發現職員是否涉及風紀問題。
(五)責由政風單位辦理收容人家屬、出監所收容人及機關招標或往來廠
      商之問卷調查或政風訪查,進而瞭解所內是否有貪瀆不法情事。另
      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針對出所收容人個別訪談,以深入發掘問題
      。
(六)利用晨間勤前教育宣導,加強同仁守法守紀觀念,不與收容人家屬
      及親友有不當之接觸、不接受任何餽贈、不收取不當利益、不赴任
      何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邀宴。
(七)依規定適時勤務輪調,戒護科各場舍之日勤主管應優先遴選品德操
      守俱佳且具戒護經驗之管教人員擔任;各科室主辦人員依職期輪調
      ,落實代理制度。
(八)非公務必要不得進出非執行勤務區域之場舍或勤務點。
(九)檢討戒護區各角落及要道,普設監視系統做成記錄並設簿登記不得
      任意調閱。
(十)落實大門衛及中控室進出登記,確實做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