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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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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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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是否使用戒具,另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 (一)對象之精神狀況。 (二)對象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所犯罪名之輕重。 (四)所獲證據程度。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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