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局人員執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借提、留置、解送及其他強 制措施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本局人員使用戒具原因消滅後,應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