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
    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
    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