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使用檔案應用交還檔案之注意事項。 二、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一點規定: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 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所承辦人點交無誤後,發 還申請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