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 定,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並應通知本人、戶籍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死亡證明書之聲請人及撤銷死亡證明書之聲請人 。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者,應依災害防救法第 四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後,並依職 權撤銷死亡證明書,通知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死亡證明 書之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