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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一、第一項規定失蹤人生存時,檢察機關撤銷死亡證明書之處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屍體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