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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2: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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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本實施注意事項」前揭所列之各條
        (項)法令(函示)辦理。
      2.送與受刑人、受戒治人、收容少年(以下統稱收容人)之飲食(
        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
        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
      3.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
        品。
      4.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物品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
        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5.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應即退還接
        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6.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
        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
        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
        規定,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7.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魚、肉類、海鮮、堅果、長
        條狀莖管類蔬菜,切塊、切片、切段、去殼後始准送入。零食、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生鮮水果不予限
        制,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8.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如包子、餡餅、麵包、蛋糕
        等),仍得送入,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
        經檢查,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
        。
      9.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1)未經煮熟、腐敗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
          蔬菜。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
        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
        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
        包裹方式寄入。。
      2.寄(送)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3.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辦理寄(送)入物品業務時,應注意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
      4.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寄)送
        入。
     (1)過長之方巾、浴巾,三角褲、高領內衣、休閒服。
     (2)電動或異類牙刷,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
     (3)金屬鏡架或有色鏡片、玻璃鏡片。
     (4)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