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2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本實施注意事項」前揭所列之各條
(項)法令(函示)辦理。
2.送與受刑人、受戒治人、收容少年(以下統稱收容人)之飲食(
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
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
3.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
品。
4.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物品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
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5.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應即退還接
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6.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
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
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
規定,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7.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魚、肉類、海鮮、堅果、長
條狀莖管類蔬菜,切塊、切片、切段、去殼後始准送入。零食、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生鮮水果不予限
制,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8.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如包子、餡餅、麵包、蛋糕
等),仍得送入,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
經檢查,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
。
9.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1)未經煮熟、腐敗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
蔬菜。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
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
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
包裹方式寄入。。
2.寄(送)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3.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辦理寄(送)入物品業務時,應注意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
4.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寄)送
入。
(1)過長之方巾、浴巾,三角褲、高領內衣、休閒服。
(2)電動或異類牙刷,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
(3)金屬鏡架或有色鏡片、玻璃鏡片。
(4)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