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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2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送入
飲食、物品未符合規定者,因送入對象為受刑人與受戒治人之處理方式未盡相同;故
增列明訂有關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之處理方式,以符合法令規範。
依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示規定,修正明訂如
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
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或有其餘特殊需求之物品者,收
容人仍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始得送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將本修正案內使用阿拉伯數
字部份之法規條項款目或法規條文內容,修正為中文數字。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但飲食不得送入。」,故自送與飲食之對象中,將受觀察勒戒人身分刪除,以符法令
規定。
增列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以適用本所收容對象有關送
入飲食、物品未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本所現已無收容少女,故將現行規定修正。
本所現已無收容少女,故刪除胸罩、衛生棉等女性用品之規定。
為減少送入必需物品之潛在風險,故修正明訂禁止送入金屬鏡架及玻璃鏡片之材質。